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文 号:测办〔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5-6
执行日期:2009-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政务信息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测绘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测绘事业的中心工作,反映测绘重要工作进展和有关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测绘政务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测绘政务信息在辅助决策、交流工作、扩大宣传中的作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是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重要测绘政务信息;
(二)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测绘管理部门、国家测绘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以下简称各司(室))报送测绘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发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务信息刊物;
(四)管理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报送系统;
(五)组织测绘系统政务信息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六)负责测绘系统政务信息评优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测绘政务信息,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编发本单位有关政务信息刊物。
第五条 各司(室)负责起草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协助审核拟上报国务院的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各司(室)应报送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和成效;
(三)基础测绘建设的重大进展和成效;
(四)测绘成果应用的成效、典型事例;
(五)测绘科技进步的重大成果;
(六)测绘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进展和成效;
(七)测绘人才队伍建设、测绘文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成效;
(八)测绘工作面临的重大新情况、新问题;
(九)按照局办公室要求报送的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各司(室)报送测绘政务信息的要求:
(一)信息应主题鲜明,真实客观,用语规范,言简意赅,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二)信息要及时报送,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新闻稿;
(三)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经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必要时可送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各司(室)报送的信息应经司(室)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八条 通过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重要测绘政务信息是向国务院领导汇报测绘工作、向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宣传测绘工作的重要渠道,主要报送国家测绘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测绘工作的重大进展,取得的重大成效。其起草报送程序为:
(一)各单位、各司(室)提供素材或起草初稿;
(二)局办公室起草或审核,必要时请有关司(室)审核;
(三)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局办公室上报。
第九条 测绘政务信息刊物是向领导机关汇报和宣传测绘工作、为国家测绘局领导、各单位、各司(室)提供决策参考信息的重要载体,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刊物主要包括:
(一)《测绘专报》:报送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有关部门。登载测绘工作的重大举措、重大进展、取得的重大成效和需要上级领导关注、关心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内部情况通报》:报送国家测绘局领导,印发各单位、各司(室)。登载国家测绘局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测绘系统重点工作进展和重要动态信息。
(三)《局内要情》:报送国家测绘局领导,印发局直属单位、各司(室)主要负责人。登载国家测绘局领导重要活动、重要批示和国家测绘局发文发电情况以及测绘工作动态。
第十条 《测绘专报》不定期印发,起草印发程序为:
(一)各单位、各司(室)提供素材或起草初稿;
(二)局办公室起草或审核,必要时请有关司(室)审核;
(三)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四)局办公室印发。
第十一条 《内部情况通报》不定期印发,起草印发程序为:
(一)各单位、各司(室)起草;
(二)局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签;
(三)起草司(室)或局办公室印发。
第十二条 《局内要情》为周刊,每周一印发,起草印发程序为:
(一)局办公室起草;
(二)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三)局办公室印发。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司(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测绘政务信息工作,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测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收集、整理、编发测绘政务信息。测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敏锐感,熟悉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司(室)要支持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在参加会议、情况调研、资料搜集、业务培训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司(室)一般应通过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测绘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司(室)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对登载涉密信息的政务信息刊物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要求进行管理和传送。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根据报送和采纳的信息量对各单位、各司(室)政务信息工作定期进行评估和通报,并作为测绘政务信息评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测办(1999)10号)、《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测办(200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