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日期:2013-11-15
生效日期:2013-12-15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已经2013年11月4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11月15日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 和规章确定的防御气象灾害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防御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施和播发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传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或者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