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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6-1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 [2008] 53号

发布日期:2008-6-10

执行日期:2008-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仍十分繁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 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08] 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实行就业统计和月通报制度,开展就业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有效推动各项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及时交流情况,有效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大连市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 [2008] 16号文件印发)要求,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的地区进行适当干预,将城镇登记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三)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继续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 [2006] 19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要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贯彻本通知的配套政策和具体办法,尽早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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