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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时间是否计入服刑期问题的答复

时间:1990-03-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3-30

执行日期:1990-3-30

广东省高级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有关部门执行和监督。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据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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