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120号
发布日期:1999-7-20
执行日期:1999-7-20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效力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向我院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统一由我院审判监督庭主管。对全省法院民事、经济审判监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亦由我院审判监督庭负责。
二、我院民庭、经一庭、经二庭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已立案调卷审查或提审的民事、经济审判监督案件,仍由民庭、经一庭、经二庭审查、提审。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120号
发布日期:1999-7-20
执行日期:1999-7-20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效力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向我院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统一由我院审判监督庭主管。对全省法院民事、经济审判监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亦由我院审判监督庭负责。
二、我院民庭、经一庭、经二庭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已立案调卷审查或提审的民事、经济审判监督案件,仍由民庭、经一庭、经二庭审查、提审。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