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6-17

发文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6-17

执行日期:2008-6-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订的《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农办市编办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根据党的十七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部署和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精神,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际,特制订《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逐步提高筹资水平,着力巩固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与完善符合农村实际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受益面,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必须达到的要求: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二是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农村居民补偿结算制度、监督管理和公示制度等。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到位,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充分动员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四是确保政府承诺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基金管理规范,运行平稳安全。五是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六是整顿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市场,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七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配合,互相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八是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有独立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信息数据系统,逐步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做到网络信息实时传输和网上实时监控。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巩固提高的原则。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惠民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规范运作,巩固和完善制度建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发展。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科学合理设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配备编制、人员。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村居民知晓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村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民主参与监督意识。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居民(含大中小学、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做好进城务工农民、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在制度上不留空白。

  (三)坚持科学决策,求真务实的原则。综合分析上一年度基金运行基础上,统筹考虑基金收支情况,科学制订补偿方案,提高基金使用率,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行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的县办县管形式,要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合理划出一部分基金,用于门诊统筹,适当扩大受益面。补偿方案的确定要统筹兼顾,各县(市、区)之间方案差别不宜过大,要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每一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公平公正受益的权利。基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鼓励农民群众参与监督,接受 要坚决曝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和补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或补助的作用,尽量减少基金结余。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缓解贫困农村居民“病有所医”的问题。

  开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试点,探索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参合或参保的有效衔接办法。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补助。县(市、区)应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补偿范围,按同等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要按照省政府《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医药费用的监管

  加大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市发改委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省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深化县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工作,探索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要根据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等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外医药费用超过规定比例的,当年医疗机构评价不合格,并且延期参加医院的等级评审。农村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考核、评估。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不可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村居民医疗安全、经济、有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七、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要目标和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重大任务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好各方力量,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编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设,并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筹集和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农业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民政部门、老区办要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及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主动衔接、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明确权责,避免出现“空白区”或“重叠区”,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与补助等工作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规范农村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渠道,做好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供应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用上安全、有效药品;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贮存和使用行为。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