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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90-02-06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2-6

执行日期:1990-2-6

四川省高级人 上的后果。因此,对这类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判决确定死缓的,应重新报省法院核准,执行的日期,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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