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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9-04-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4-9

执行日期:1999-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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