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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4-9
执行日期:1999-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