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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准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察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时间:1989-11-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察部

发布日期:1989-11-10

执行日期:1989-11-10

同志们:

  今天,我向各位介绍一下人 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的还要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为支持和保护广大群众同经济犯罪作斗争,人民法院将坚决打击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

  在“通告”期间投案自首和被检察等机关查获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现在,已经有一些起诉到法院,今冬和明年上半年,将会大量起诉到法院。我们法院下一步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依照刑法并继续适用“通告”的规定,及时、正确地审理这些案件。该从宽的坚决依法从宽,该从严的坚决依法从严。我们已于10月初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专门作了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领导,总结经验,克服缺点,统筹安排。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将抓紧进行审理,要继续抓大要案,对重大、典型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以加快办案速度;并适时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大张旗鼓地宣判一批宽严典型案件,扩大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继续保持声威,夺取更大的胜利。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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