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法
文 号:法研复[1989]9号
发布日期:1989-11-4
执行日期:1989-11-4
广东省高级人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
二、对被告人没有违法行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后,直接宣告无罪。
三、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如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