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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1989-10-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10-14

执行日期:1989-10-14

全国地方各级人 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的,就应当判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附加刑。

  对于犯罪分子利用贪污、受贿款物从事经营、牟利活动的,在判处时,还要注意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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