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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3-30
执行日期:1999-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有其他送达方式仍可继续沿用。
3.《安排》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的司法文书样本为准。文书样本及委托书随本“通知”一同下发。
各地在执行《安排》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