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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时间:1999-03-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9]9号

发布日期:1999-3-29

执行日期:1999-3-30

最高人 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八、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

  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

  十、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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