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3-22
执行日期:1999-3-22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法院民事裁判 的顺序先是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然后是实体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对一审的裁判,二审如予以维持或发回重审,或再审(提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指令再审,只需引用民诉法的相关条文;二审如是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或再审(提审)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除要引用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外,还要引用据以改判的实体法的具体条文。
(二)裁判内容要具体、明确,文字表述要精练、准确、完整、通顺,不能有歧义。裁判结果要与论理内容一致,不能出现矛盾或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