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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具体意见(试行)

时间:1999-03-22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3-22

执行日期:1999-3-22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法院民事裁判 的顺序先是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然后是实体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对一审的裁判,二审如予以维持或发回重审,或再审(提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指令再审,只需引用民诉法的相关条文;二审如是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或再审(提审)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除要引用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外,还要引用据以改判的实体法的具体条文。

  (二)裁判内容要具体、明确,文字表述要精练、准确、完整、通顺,不能有歧义。裁判结果要与论理内容一致,不能出现矛盾或不统一。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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