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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规定

时间:1999-03-17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3-17

执行日期:1999-3-17

生效日期:1900-1-1

(1999年3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 》第一百零二条及《海南省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申报人须知

1.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财产申报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填报所有财产的真实情况。

2.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经本院许可,可不作财产申报。

3.被执行人填财产申报表时,如银行存款额足以清偿所欠债务,财产部分可不作申报;如申报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欠债务,法定代表人必须填报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

4.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获得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5.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按时、不如实申报或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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