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晋市政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5-26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职工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市政府与市工会联席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备案
二十一、工资集体协议双方签字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十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该协议即行生效。
二十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工资集体协议必须在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十四、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双方均可在原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提出协商意见书,以便及时进行下一轮协商,做好衔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职工个人和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十六、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