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时间:2008-07-08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46号

发布日期:2008-7-8

执行日期:2008-7-8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