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3-17
执行日期:1999-3-17
生效日期:1900-1-1
(1999年3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 或妨碍法院依法执行,而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的。
二、人民法院公告曝光可以采取以下不同形式:
1.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公告曝光;
2.在省内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3.在全国性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4.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公告曝光。
三、公告曝光的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要内容;
3.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举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4.人民法院依法处罚的原因、法律依据、处罚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被处罚人的照片、身份证明等自然情况可一并公告曝光。
四、人民法院公告曝光的费用,应列入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本规定和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