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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新闻媒体公告曝光规定

时间:1999-03-17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3-17

执行日期:1999-3-17

生效日期:1900-1-1

(1999年3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 或妨碍法院依法执行,而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的。

二、人民法院公告曝光可以采取以下不同形式:

1.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公告曝光;

2.在省内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3.在全国性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4.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公告曝光。

三、公告曝光的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要内容;

3.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举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4.人民法院依法处罚的原因、法律依据、处罚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被处罚人的照片、身份证明等自然情况可一并公告曝光。

四、人民法院公告曝光的费用,应列入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本规定和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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