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9]5号
发布日期:1999-3-10
执行日期:1999-3-10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了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1999年法院工作任务,巩固和发展全国法院去年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切实解决执行积案逐年增多、执结率逐年下降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推动执行工作全面开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 执行。
人民法院必须异地执行时,应当主动与当地法院联系,当地法院应当及时派出人员和车辆,积极协助执行,不得无故推托,不得消极应付,不得设置障碍,更不得与当地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对抗外地法院执行。遇有执行人员受围攻等紧急情况,当地法院应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立即解围,妥善处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指挥、管理本辖区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务求抓出实效。
三、开展“执行年”活动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开展“执行年”活动,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院长要亲自研究、布置和检查,主管院长要具体抓。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实加强执行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之成为开展“执行年”活动的指挥协调机构。
(二)充实执行力量,改善执行装备。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审判人员担任执行员。对不适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要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抓紧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连续用三年时间,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争取将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庭长、业务骨干培训一遍。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抓好本辖区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要增加投入,努力改善执行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警械、办公设备,使执行装备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改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工作统一指挥。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要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全辖区法院的统一行动。对因各种干预而难于执行的案件,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机动使用执行力量,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四)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要积极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主动向党委、人大专题汇报开展“执行年”活动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安排,及时向政府通报情况,取得党委处理;在移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靠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督促办案,以及时有力地惩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对本地发生的尚未查处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事件,要报告党委政法委员会,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信息工作,搞好检查总结。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信息收集、综合分析网络,逐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进展情况,并对所属法院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通知下达后,要抓紧作出实施方案,年底前对“执行年”活动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对在“执行年”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执行人员和法院,要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