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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9-07-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9]4号

发布日期:1989-7-3

执行日期:1989-7-3

北京市高级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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