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锦政办发〔2008〕53号
发布日期:2008-5-20
执行日期:2008-5-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企业管理机构和雇主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2008年起,凡应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的企业及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要不断完善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