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5-20

发文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锦政办发〔2008〕53号

发布日期:2008-5-20

执行日期:2008-5-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企业管理机构和雇主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2008年起,凡应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的企业及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要不断完善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