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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8-10-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明传[1998]339号

发布日期:1998-10-8

执行日期:1998-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待本院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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