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发(2008)58号
发布日期:2008-5-19
执行日期:2008-5-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总体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体推进、两翼展开”发展思路,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统筹省内、省外和境外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今后5年,力争全省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逐步扩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鲁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 维权等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各设区市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级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四)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五、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证样式、管理办法等,由省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开发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鼓励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