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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失效]

时间:1989-04-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89]高检发[办]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89-4-28

执行日期:1989-4-28

失效日期:19931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全国政法会议后行动如何,效果如何?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映仍十分强烈。根治固然不易,但狠刹一下风还是有可能做到的,需要把决心下大些,声势搞得大一些。同时,工作仍要做的准,做得细,务心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陷坚决打下去。4月19日,高检院党组召开扩大会,传达讨论了中央这个重要指示,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一致认为,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是严峻的,有的地方治安秩序很不好,抢劫、杀人、盗窃、伤害、爆炸、流氓滋扰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竟在公共场所、列车上、长途汽车上明目张胆地洗劫乘客财物,甚至强奸旅客;流窜作案的罪犯肆意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少数犯罪分子在动乱中打、砸、抢、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群众、干部极为不满。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维护 院公开宣判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又狠又准打击刑事犯罪的嚣张活动。

  三、要积极参加集中打击的统一行动和集中整顿的工作,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突出地惩办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行凶报复、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贩毒等严重犯罪分子。特别要狠狠打击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四、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人大常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社会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取得支持。要经常主动向公安、安全、法院、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一切工作都要严格贯彻党委领导和严格依法办理的原则。要从大局出发,提高政治敏感,提高全局观念,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倾听群众反映,认真处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应反复向全体检察干警进行教育,使大家都懂得,我们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执法,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做好工作的道理。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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