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8]17号
发布日期:1998-7-30
执行日期:1998-8-5
《最高人 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