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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89-02-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9-2-15

执行日期:1989-2-15

  云南省高级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宾川县审理的盗伐林木一案,被告王××,女,28岁,未婚,捕前系县文工团职工。被告为首盗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上诉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已怀孕6个月。我们研究后认为:可以考虑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终审判决后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复。

 1989年1月30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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