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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失效]

时间:1988-12-01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8]10号

发布日期:1988-12-1

执行日期:1988-12-1

失效日期:20020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 ,即使已由行政部门作过行政处理,但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未撤销原行政处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应依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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