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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经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98-1-4
执行日期:1998-1-4
天津市高级人 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又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与法相悖。为此,特通知你院:
一、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1997]二中经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
二、监督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执行本案仲裁裁决书,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