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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明传[1997]202号
发布日期:1997-6-7
执行日期:1997-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止期间为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之日起至本院发文确定的继续中止执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即1995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15日)。中止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