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4
生效日期:2011-2-1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等有关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执照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在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