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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88-02-05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8-2-5

执行日期:1988-2-5

安徽省高级人 处理为宜。但两院、两部(1982)政联字8号文第五条规定:“军人退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意见倾向于由地方法院受理。特此请示。

  1988年1月30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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