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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1988-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1-28

执行日期:1988-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勘验鉴定

  第一节 现场勘验

  第二节 尸体检验

  第三节 活体检查

  第四节 法医物证检验

  第五节 文证审查

  第三章 检验鉴定程序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五章 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建设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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