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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4-01

发文单位:四川省测绘局

文  号:川测发[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4-1

执行日期:2008-4-1

生效日期:1900-1-1

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将《四川省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测绘局行业管理处(简称行管处)负责承办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转报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测绘局设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简称“窗口”)负责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四川省测绘资质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要件式审查。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行管处。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不予受理,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

  1、行管处初审和复审人员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业务范围等材料的审查工作和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查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技术监督处(简称技监处)和测绘成果管理处(简称成果处)。

  2、技监处应当按照《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附件一)中的相关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返回行管处。

  成果处应当按照《四川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建设等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单位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审查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返回行管处。

  3、行管处负责人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经综合分析,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对技术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由行管处通知其限期改正。

  4、对拟准予测绘资质许可的单位,行管处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单位的有关信息送局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由行管处报分管局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调查核实的结果,由行管处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6、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行管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测绘资质证书》, 刻制与测绘资质配套使用的“测绘成果资料专用章”,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经审查准予测绘资质许可的测绘单位,其名单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四川省测绘局网站公布;经审查,不予测绘资质许可的,在《测绘资质申请表》上填写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行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行管处会同技监处和成果处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以及《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和《四川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并出具综合考评意见;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各市州测绘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并出具考评意见。

  第九条 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变更申请表》,材料符合要求的,经行管处负责人审批,原则上应当场办理。换发《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行管处承办人员应当收回申请单位原有《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并建立相应的测绘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遇有相关人员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由行管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则

  1.1 为促进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全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测绘成果质量,规范对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和《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 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二、基本规定

  2.1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有关技术与质量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相关的人员、设备等的管理。

  2.2 测绘单位应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2.3 测绘单位应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的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实行岗位管理。

  2.4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主要应包括:各级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合同管理、技术设计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成果自查互校及两级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及岗位管理、用户服务、质量奖惩等规章制度。

  2.5 测绘单位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送法定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保证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在测绘生产中使用的专业软件应进行验证或鉴定。

  三、技术质量管理机构

  3.1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负责技术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

  3.2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负责技术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3.3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1人;

  3.4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有质量检查人员。

  四、技术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4.1 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第一质量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组织制定、签发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为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配备必要的资源(人员、设备等);对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2 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主管及质量检查人员应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质量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最终检查报告;审定测绘成果的交付验收和对外提供。

  4.3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工作,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并编写检查报告。

  4.4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

  测绘单位的项目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五、测绘生产实施的技术质量管理

  5.1 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进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和符合测绘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5.2 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5.3 测绘任务的实施一般应进行技术设计,测绘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单位业务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需进行技术设计的范围。需进行技术设计的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书应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确实不需进行技术设计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编制作业指导书。

  5.4 测绘任务实施前,测绘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作业指导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对其所完成的测绘成果的作业质量负责。

  5.5 测绘单位应加强工序管理,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明确各工序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质量标准。生产作业中的工序成果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校,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转入下工序。

  5.6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成果,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好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成果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降低等级或报废并履行相关手续。

  5.7 成果质量记录、质量体系记录等各种记录应规范、清晰、完整、准确、及时,质量记录应统一归档保存。

  5.8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对测绘成果实施自查互校、两级检查。作业小组实施自查互校后方可提交过程检查;经过过程检查的测绘成果必须通过单位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查人员的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两级检查应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应按国家测绘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测绘单位自行制定的检查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六、成果交付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6.1 测绘单位必须保证向用户交付合格的测绘成果。

  6.2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不断实施质量改进。

  6.3 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

  七、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

  7.1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资质管理中的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管理中的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

  7.2 测绘资质管理中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一)申办测绘资质证书;

  (二)申请测绘资质等级升级;

  (三)测绘单位重组、改制、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其他情形。

  7.3 考核内容

  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包括:管理职责、管理制度、体系运行。

  7.3.1 管理职责考核:主要对照本办法的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7.3.2 管理制度考核:着重检查申请单位建立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测绘行业特点,是否与申请单位的规模、人员素质、业务范围等相适应,是否符合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7.3.3 体系运行考核:重点对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测绘单位办理上述7.2条第(一)项业务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办理7.2条第(二)项业务时,考核测绘单位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及体系运行;办理7.2条第(三)项业务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的具体项目。

  7.4 考核方法

  测绘单位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的考核一般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体系运行必须现场考核,结合测绘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的测绘成果生产过程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评价其有效性。

  7.5 考核程序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结合实地检查,确定考核结果。

  7.6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7.7 测绘单位应提交的考核材料:

  甲级:

  1)本单位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基本情况;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3)质量管理或检查机构、质量检查人员配置证明文件;

  4)本单位现行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目录(含文件名称、版本号、受控编号);

  5)执行的测绘标准目录(含标准名称、标准代码或编号、制定或发布部门、实施时间)。

  6)本单位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

  乙级(含乙级)以下:

  1)本单位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基本情况;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未进行的可缺项);

  3)质量管理或检查机构、质量检查人员配置证明文件;

  4)本单位现行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检查制度文本;

  5)执行的测绘标准目录(含标准名称、标准代码或编号、制定或发布部门、实施时间)。

  6)本单位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

  7.8 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与测绘生产相关的所有部门和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

  7.9 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及体系运行的三项考核按百分制表征,详见附件:《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及分值》表一、表二、表三。三项得分均大于等于60分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为合格;其中任何一项得分低于60分者体系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为不合格:

  7.9.1 机构与人员设置不符合本办法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

  7.9.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本办法2.4条规定的;

  7.9.3 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不符合本办法2.5条规定的;

  7.9.4 制定的检查验收规定低于有关标准要求或未实施两级检查制度的;

  7.9.5 使用失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对用户特定需求未进行有效约定的;

  7.9.6 在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成果且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7.9.7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未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7.9.8 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整体的、重大的偏离或出现严重影响测绘成果质量行为的;

  7.9.9 与委托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测绘成果,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的。

  7.10 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测绘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整改结束后重新考核。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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