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闽政办(2008)78 号
发布日期:2008-4-23
执行日期:2008-4-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总工会 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二○○八年四月)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 、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雇主组织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企业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