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渝文审(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6-1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程序,加强协议服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工伤医疗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设有专门的外科、骨科病房,各科病房分别不少于一级医院10张床位、二级医院30张床位、三级医院50张床位;
4.拥有3名以上外科和骨科的专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和相当数量的专业护士;
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5.辅助检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备情况;
6.工伤医疗、康复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专科特色介绍和工伤医疗、康复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方案。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机构的材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或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向社会公布。
三、协议签订
(一)按规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已公布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签订服务协议时必须对解除、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况作出规定,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服务质量投诉超过2起,经查证属实的;
3.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4.一年内协议服务机构收治工伤职工不足10人或一年内市级转诊协议服务机构收治转诊工伤职工少于30人的;
5.不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拒签服务协议的;
6.被卫生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7.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8.转让协议服务资格的。
9.从解除、终止服务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并通过重庆市劳动保障网对外公布。
(二)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协议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
附件: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执业许可证号 | ||||||||||||||||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 ||||||||||||||||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 总人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医生 | ||||||||||||||||
护士 | ||||||||||||||||
医技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
科室设置及病床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
科室设置及病床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
申请 事项 |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