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文 号:测办(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3-20
执行日期:2008-3-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的要求,国家测绘局决定于今年开展加强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理信息产业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测绘资质管理,对于规范地理信息市场行为,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测绘法》赋予的测绘工作统一监管职责,通过有效开展工作,将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纳入测绘资质管理,以保障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维护地理信息市场秩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测绘法》、《意见》及本通知要求,对已取得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资质的单位,通过年度注册和实地检查等方式,核查资质条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依法测绘;对凡涉及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活动(见附件1)且未纳入测绘资质管理的,加强调查摸底,要求其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前,向国家测绘局报送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表(见附件2)。
三、国家测绘局正在组织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计划于2008年第三季度完成,并拟于2008年第四季度专门部署开展对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请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助其做好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积极提供有关研究成果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理信息产业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明确要求,强化督查,抓好落实。要积极发挥当地社团组织密切联系行业、信息沟通顺畅等优势,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工作。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拓宽调查渠道,丰富调查手段。
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资源,加大对开展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接受测绘管理。
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局将对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联系沟通。
联系人: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孙 超
电话(兼传真):010-68314765
E-mail: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李 玲
电话:010-88586455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活动的界定范围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活动:利用计算机等装置获取地理信息数据的系列活动。主要包括:野外测量、遥感、GPS信息采集、现场调查、已有资料数字化等。
地理信息数据加工活动:对已经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再生产的系列活动。主要包括:数据的规范化、坐标转换、编码、属性添加、数据入库、地理分析、可视化表达,以及数据维护、管理和数据更新等。
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活动:供应地理信息数据的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将加工后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供应用户使用;或通过开发相应的系统为社会服务,将地理信息数据间接供应用户使用,如:地理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和各专业平台(政务地理信息系统、交通地理信息系统、房产地理信息系统等)的开发建设;地理信息网站的建设,各类应用服务等。
附件2: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调查摸底情况表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合计 | ||
测绘资质情况 | 已取得资质单位数 | |||||
需申请资质单位数 | ||||||
合计 | ||||||
登记注册情况 | 事业单位数 | |||||
国有企业数 | ||||||
民营企业数 | ||||||
从业人员数量 | ||||||
年服务总值(元) | ||||||
备注 | 表中尚未或无法全面反映的情况,请另纸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