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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7]42号
发布日期:1997-3-24
执行日期:1997-3-24
北京市高级人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