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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

时间:2008-06-16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发布日期:2008-6-16

执行日期:2008-6-16

生效日期:1900-1-1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已经2008年6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以下简称灾害现场)清理的有序进行,保护好地震遗址、遗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实物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 例》等有关 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封锁区域的;

  (二)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三)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扰乱现场清理保护工作秩序的;

  (四)盗窃、哄抢、侵占或贪污、挪用灾害现场清理出来的财物的;

  (五)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妨碍清理保护工作进行的;

  (六)对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同类灾害现场是指因汶川地震形成的需要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实施清理保护的灾害现场。同类灾害现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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