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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3-10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3-10

执行日期:2008-3-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规划、立项、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备案以及上述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 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测绘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测绘标准体系;

  (三)组织实施测绘国家标准项目和标准复审;

  (四)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测绘行业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五)负责测绘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归口负责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测绘地方标准项目;

  (四)组织宣传、贯彻与实施测绘标准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测绘标委会)是国家测绘局在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技术归口组织。其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协助编制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

  (二)负责测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项目提案及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立项建议;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三)协助组织和指导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组织测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颁布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五)承担对重要测绘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测绘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组织测绘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翻译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七)办理国家测绘局交办的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测绘标准

  第十条 测绘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测绘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测绘国家标准:

  (一)测绘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等技术要求;

  (二)国家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的定义和技术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的实现、更新和维护的仪器、方法、过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公众版地图及其测绘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航空摄影的仪器、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用于测绘的遥感卫星影像的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新与维护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六)测绘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五)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六)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要求;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相违背。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三)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五条 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测绘标委会提出。

  第十六条 测绘标准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测绘标委会根据测绘标准化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并常年公开征集标准项目提案;

  (二)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测绘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提案,由秘书处提交测绘标委会进行立项审查;

  (四)重要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以及基础测绘生产和重大测绘工程急需的有关标准,由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提案报测绘标委会进行立项审查;

  (五)秘书处对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立项建议报国家测绘局;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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