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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时间:2008-06-12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发〔2008〕64号

发布日期:2008-6-12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 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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