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律师团队
首席律师
团队风采
业务范围
无罪辩护
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
刑事和解
不予起诉
缓刑判决
刑事案例
毒品犯罪
贪污受贿
非法集资
走私犯罪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新闻动态
法律常识
常见问题
法律法规
刑事
联系我们
您好,欢迎来到捍卫自由刑事辩护网!(defendlib.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返回首页
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律师团队
首席律师
团队风采
业务范围
无罪辩护
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
刑事和解
不予起诉
缓刑判决
刑事案例
毒品犯罪
贪污受贿
非法集资
走私犯罪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新闻动态
法律常识
常见问题
法律法规
刑事
联系我们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时间:
1996-12-08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函[1996]180号
发布日期
:1996-12-8
执行日期
:1996-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一方向人 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友情链接
FRIENDLY LINK
秦皇岛律师网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