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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

时间:2008-05-30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温政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8-5-30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

  (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筹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温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

  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市区学校、幼儿园协同做好本校(园)学生儿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组织动员、资格确认、缴费代办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其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动员和资格确认工作。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一)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未满18周岁的在册学生儿童;

  (二)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

  第五条 已参加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不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第六条 符合本办 、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普通高校学生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学18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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