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枣政发[2008]28号
发布日期:2008-5-30
执行日期:2008-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 、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