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文 号:哈行署发〔2008〕66号
发布日期:2008-5-28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及《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根据《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参保居民(以下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下同)首诊制,首诊的范围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确定。在市区居住的城镇居民首诊要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服务适当”的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能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设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在乡(镇)居住的城镇居民以纳入定点范围的乡(镇)卫生院作为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 负责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双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要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服务。
第六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要建立双向转诊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对危急重症患者进?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