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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4)

时间:2013-12-2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发布日期:2013-12-25

生效日期:201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 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格式文本.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格式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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