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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8-05-27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8)72号

发布日期:2008-5-27

执行日期:2008-5-27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温州市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根据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有关 未要求其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必须同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缴费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争取实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企业社会保险费由主管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社保核定、地税征收、年度结算”的征缴流程。企业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缴费工资等变动情况。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主管地税机关按月预征,年终按实清算。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温州”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五费合征”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重点来抓。

  (二)积极稳妥,持续推进。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五费合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负担能力等因素,对现阶段全员参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全覆盖外,其他社会保险分步到位,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地税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缴费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缴费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

  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在企业考评等方面进行限制,促使缴费企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基层地税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消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六)建立和落实考核机制。市劳动保障、地税、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区)“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及时了解并研究各地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四、其他

  (一)企业其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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