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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沪劳保综发(2008)24号
发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3-24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