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87高检会三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87-2-20
执行日期:1987-2-20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各地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擅自将罪犯“减刑”、“假释”的,或不按法定条件将罪犯监外执行的要迅速纠正,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对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下达后,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