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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间:1987-02-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87高检会三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87-2-20

执行日期:1987-2-20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各地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擅自将罪犯“减刑”、“假释”的,或不按法定条件将罪犯监外执行的要迅速纠正,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对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下达后,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上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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