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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时间:2013-12-2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8

执行日期:2014-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 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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