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7-2-12
执行日期:1987-2-12
广东省高级人 依据,又能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结论必须明确,判决必须肯定。至于容易使人误解的问题,那是属于法律宣传教育问题。
二、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属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书的主文,不要直接写“宣告被告人×××无罪”,应写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有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行为),未构成犯罪”。这样写,既指出被告人有违法或错误行为,又明确其未构成犯罪,比较有利于教育被告人和群众,消除各方面的误解。但是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查明确系失实的就应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复示。
1986年1月21日